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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加強辦理背書保證之財務管理及降低經營風險,爰依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6年 2月12日台財證(六)第00669號函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適用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一、融資背書保證:
    (一)客票貼現融資。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無法歸類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等,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以下列公司為限,但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得不受此限。
  一、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二、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四、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母公司。

、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以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則以不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亦不得超過本公司轉投資該公司之投資額。

、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要點陸規定程序簽核,並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在總額新台幣壹億元及對單一企業新台幣貳仟
    萬元之額度內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要點肆規定之背書保證限額必要時,則必需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及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具名聯保後始得為之
    ,並應修正本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分。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單位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及有無已達應公告申報標準之情事,並應分
    析背書保證對象之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等,以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及作成紀錄,必要時並應取得擔保品。於敘明相
關背書保證內容、原因及風險評
    估結果簽報董事長核准後提董事會討論同意後為之;如仍在規定之授權額度內,則由董事長依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程度及財務狀況逕行核決。
  二、財務單位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背書保證經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後,除依規定程序申請鈐印外,並應將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
    之名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得擔保 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票據、約定書等文件,亦應
    影印妥為保管。
  三、財務單位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編製明細表,俾控制追蹤及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財務報告中揭露
    背書保證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
  四、若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要點參規定而嗣後不符,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分應
    於合約所定期限屆滿時消除,或由財務單位訂定計畫經董事長核准後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除,並報告於董事會。
  五、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單位應主動通知被保證企業將留存銀行或債權機構之保證票據收回,且註銷背書保證有關契約。

、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一、本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章報經董事會同意後分別由董事長祕書及總務主管保管,印章保管人變更時
    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將所保管之印鑑列入移交。
  二、背書保證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核決後,財務單位應填寫「印信使用登記簿」,連同核准紀錄及背書保證契約書或保證票據等用印文件經財務主管核
    准後,始得至印鑑保管人處鈐印。
  三、印鑑管理人用印時,應核對有無核准紀錄、「印信使用登記簿」是否經財務主管核准及申請用印文件是否相符後,始得用印。用印後並應於印信使用
    登記簿上註明。
  四、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

、公告申報程序

  一、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送交會計單位,併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按月公告(公告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公
    告報紙向證管會申報。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單位應即檢附相關資料通知會計部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
    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並輸入股市觀測站(若為海外子 公司則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七日內為之):
    (一)背書保證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壹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金額、長期投資金額及資金貸放金額合計數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三十以上者。
    (四)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背書保證,其累積背書保證金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
    (五)依前開第二、三目辦理公告申報後,對同一對象再辦理背書保證,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三、會計單位依第二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時,應分別公告下列內容及輸入股市觀測站,並檢附公告報紙向證管會申報:
    (一)背書保證總額達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標準時:(公告格式如附件二)
      被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名稱、與本公司之關係、背書保證之額度、迄事實發生日
        為止背書保證金額及原因。
      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金額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第二款第二、三、四、五目規定之標準時:(公告格式如附件三)
      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與本公司之關係、背書保證之額度、原背書保證之金額、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及原因。
      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內容及價值。
      .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及累積盈虧金額。
      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或日期。
      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金額占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金額占本公司與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額之比率。
      迄事實發生日為止,長期投資金額、背書保證金額及資金貸放金額合計數占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四、前述第一、三款之公告申報資料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台北市、高雄市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

、其他事項

  一、子公司之對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比照本公司訂定辦理。子公司並應於每月五日前將辦理背書保證之金額、對象、期限等向本公司申報,惟如達要點捌
    第二款所訂之標準時,則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公告申報。
  二、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本作業程序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訂第二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經依法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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