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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91.12.10(91)台財證(一)第0910006105號函之規定辦理。

條 (定義及適用範圍):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條 (定義及適用範圍):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遠期契約,並不包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條 (定義及適用範圍):

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條 (交易種類):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交易種類僅限於外幣之遠期外匯與選擇權商品。

條 (避險策略) :

透過前條所述商品所從事之外匯操作,僅為規避營運與資金調度上之匯兌風險,不得從事任何投機性交易,且持有之幣別,必須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求相符。

條 (權責劃分):

財務規劃小組負責有關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策略擬訂、執行及對持有部位之定期評估與報告,並由董事會指定非財務規劃小組成員之高階主管人員負責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

條 (績效評估要領) :

財務規劃小組應每星期以市價評估、檢討操作績效,並每月定期呈報董事長及總經理以檢討改進所採用之避險策略。

條 (契約總額) :

外幣之遠期外匯交易契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實際進出口之外幣需求總額,外幣選擇權之交易以市價評估時,可能被要求履約選擇權之交易契約總額不得超過美金伍佰萬元。

條 (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美金貳拾伍萬元;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個別契約金額之5%,且不得超過美金貳拾伍萬元。

十一 條 (授權額度及層級、執行單位):

財務規劃小組應評選條件較佳之金融機構、於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後,與其簽訂授信額度合約,並於該額度內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十二 條 (作業程序):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依信用狀到單批次逐筆進行操作。

十三 條 (作業程序) :

衍生性商品交易完成並經交易確認人員確認無誤後,應即填具『匯兌避險成交表』通知交割人員。

十四 條 (作業程序) :

交割人員則根據『匯兌避險成交表』填具『進口外匯承作明細報告』,經財務單位主管簽核後,辦理交割事宜。

十五 條 (作業程序)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忘錄,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忘簿備查。

十六 條 (公告申報) :

衍生性商品交易完成並經交易確認人員確認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十七 條 (會計處理) :

因外匯操作產生之現金收支,財務規劃小組應立即交由行政部門會計單位入帳。

十八條 (會計處理) :

本公司有關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除本處理程序規定者外,悉依會計制度之相關規定處理。

十九 條 (內部控制) :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二十 條 (內部控制) :

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而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項條款之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二十一條 (內部控制)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且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二十二條 (內部控制):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並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條 (內部控制) :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二十四條 (內部稽核)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財務規劃小組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並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二十五條:

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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