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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障礙燈的設置,是為了確保飛航器在夜間飛行的安全,能將航程中地上存在的物件明確的表達出來。
航空障礙燈的使用,距地上高度60~90公尺以上之物件,使用低光度航空障礙燈(不閃光),距地上高度90~150公尺之物件,使用中光度航空障礙燈,150公尺以上之物件,使用高光度航空障礙燈(附閃光)。
設置航空障礙燈之依據: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航空站、飛機場、助航設備四周有礙飛航之物體,應依交通部
民航局 75-4(8)文號頒布之ATP-NF400801技術規範裝置障礙燈及標誌。
依第四章紅色障礙標準規定,只適用於EOL、VAW系列。
依4.12節紅色定光燈,其燈泡為116W以上之白熾燈並可加裝閃光器
。
型號符合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編號FAAL-810。
一、鋼骨結構體
頂裝燈(依航空法第4.3.1節)
地平面或水面以上低於45公尺之結構物。
需安裝定光燈兩具以上。
航空器以任何正常角度接近時,至少可看見一具以上燈光。
地平面或水面上高於45公尺之結構物。
需安裝300公厘閃光標燈一具以上。
航空器以任何正常角度接近時,皆可看見燈光。
中間層(依航空法第4.3.2節)
定光燈位置
地平面或水面以上低於135公尺之結構物,應在對角線或直徑外側相對兩位置,裝設兩具以上定光燈。
地平面或水平面以上高於135公尺之結構物,應在每層之每個外角位置,裝設定光燈。
閃光標燈
地平面或水面以上低於135之結構物,正常情況不需中間層閃光標燈。
地平面或水面以上高於135公尺之結構物,應裝設適當數量閃光標燈,但如結構物阻擋標燈視線,應在每層對角線或直徑外側相對兩位置裝設
兩具以上閃光標燈。
二、
煙囪(VAW系列)(依航空法第4.4節)
頂裝燈
地平面或水面以上低於45公尺結構物。
在頂端或其接近處,同一高度平面上,至少裝三具定光燈。
三燈間隔必須有規則。
以任何正常角度接近之航空器,至少可以看到三燈中之兩燈。
地平面或水面以上高於45公尺結構物。
最少裝兩具300公厘閃光標燈。
以任何正常角度接近之航空器,至少可以看見一具以上的標誌。
煙囪
燈具必須安裝在煙囪頂端下方1.5公尺至3公尺處。
燈具安裝處應可以接近,以便清潔及更換。
中間層燈
定光燈
燈光之分層數量,每層最少裝燈三具,必須使任何正常角度接近之航空器,每層可以看見兩具以上燈光。
閃光標燈
地平面或水面以上低於135公尺結構物,正常情況不需中間層閃光標燈。
地平面或水面以上高於135公尺結構物,每層最少兩具,以任何正常角度接近之航空器,可看見一具以上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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